保險公司要求投保人及被保險人提供財務資料主要因為:
確定合理的保額。投保人提供客觀證明作為依據幫助核保判定是否具有可保利益及其程度,確定合理的保額,控制潛在的逆選擇,防范保險欺詐,避免自殺、謀殺以及可疑的意外事故,確保對受益人而言被保人的“生存價值大于死亡價值”。?如果受益人的經濟狀況在被保險人未發生保險事故時好于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后的經濟狀況,就說明保險金額是適度的。
確保客戶日后有足夠的繳費能力。避免投保人每期支付的保費占其收入部分的比例過高造成的經濟負擔,也避免過多的保單失效,從而提高保單的繼續率,減少公司和客戶的損失。
體檢可以使壽險公司向被保險人提供技術幫助以及疾病防治的忠告,防患于未然,從而減少被保險人出險幾率,維護費率的公平性??紤]到經營成本,保險公司不可能對所有被保險人進行體檢,因此體檢通常有一定的條件和要求,考慮到大部分客戶的健康狀況良好,體檢主要是針對健康風險高、健康告知異常及保額巨大的保件。
兒童期主要面臨三大風險:意外風險、健康風險、教育費用風險。
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個人生活方式和行為、家庭結構、生存環境、衛生服務水平、疾病以及科學技術發展水平均影響人體健康和壽命。
投保人故意隱瞞事實,或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蛘咛岣弑kU費率的,根據合同約定,保險公司可以依法解除合同。
按時交納保險費是投保人的義務,是保證保單持續有效的前提。為確??蛻羧蘸笥凶銐虻睦U費能力,投保人年繳保費一般不應超過其年收入的20%。如果投保人每期支付的保費占其收入部分的比例過高,則會造成投保人經濟上的負擔,這樣可能會造成保單失效,使客戶遭受損失。
為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國保監會關于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人身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保監發〔2015〕90號)規定:
一、對于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險,在被保險人成年之前,各保險合同約定的被保險人死亡給付的保險金額總和、被保險人死亡時各保險公司實際給付的保險金總和按以下限額執行:
?。ㄒ唬τ诒槐kU人不滿10周歲的,不得超過人民幣20萬元。
?。ǘτ诒槐kU人已滿10周歲但未滿18周歲的,不得超過人民幣50萬元。
二、對于投保人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每一份保險合同,以下三項可以不計算在前款規定限額之中:
?。ㄒ唬┩侗H艘呀槐kU費或被保險人死亡時合同的現金價值;對于投資連結保險合同、萬能保險合同,該項為投保人已交保險費或被保險人死亡時合同的賬戶價值。
?。ǘ┖贤s定的航空意外死亡保險金額。此處航空意外死亡保險金額是指航空意外傷害保險合同約定的死亡保險金額,或其他人身保險合同約定的航空意外身故責任對應的死亡保險金額。
?。ㄈ┖贤s定的重大自然災害意外死亡保險金額。此處重大自然災害意外死亡保險金額是指重大自然災害意外傷害保險合同約定的死亡保險金額,或其他人身保險合同約定的重大自然災害意外身故責任對應的死亡保險金額。
壽險保單的標的是被保險人的生命,壽險保單的可保利益是投保人或受益人對被保險人的生命和健康所具有的經濟利益。壽險可保利益的確定遵循的基本原則是:如果被保險人的持續生存可以給投保人或受益人帶來更大的經濟上的利益,則投保人或受益人對被保險人具有可保利益。